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巴国建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回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大营村三组。2008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继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8]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国建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新亚、李军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国建及其辩护人王继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8日晚,被告人巴国建因前妻之子次日结婚拜高堂一事,与妻子刘××发生争吵,后被亲友劝开。2008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巴国建酒后回到本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大营村家中,当巴国建提及儿子准备回来看望他们时,再次与刘××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巴国建持单刃刀朝刘××胸腹部连扎三刀,致刘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巴国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巴国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大营吧123皮毛裘都认为被告人巴国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自首情节,建议依法惩处。

  被告人巴国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愿接受法律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过错,巴国建系在被害人不法侵害时夺刀杀人激情杀人,有防卫因素;巴国建系初犯偶犯,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巴国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巴国建和被害人刘××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好。2008年6月18日前后,二人为巴×(巴国建之子)的婚事请客等事发生争吵和矛盾。同年6月20日22时许,二人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大营村家中,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巴国建用匕首朝刘××胸腹部连刺三刀,致刘当场死亡。后巴国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大营吧加油站闹鬼经法医鉴定:死者刘××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刀类)刺破肺脏及肾脏引起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010年9月30日去年7月,一起绑架杀人案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据报道,为了达到敲诈挟持后,带到该市卫东区东高皇乡大营村的一间租赁房内,用事先准备的胶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2003年9月17日金黔在线讯昨日下午,筑大营坡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男子用一把杀猪刀将另一男子杀伤,在追杀百余米后,该男子被巡逻至此的贵

  1、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08年6月21日凌晨,2009年12月17日包括发生在马王街的杀人案、陕西路某酒吧杀人案,以及大营坡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10月20日下午3时许,聂某在马王鸿鹰路派出所接伽××报案:巴国建将其妻刘××杀死家中,现在光明路派出所要求自首。接报后,公安人员即赶赴光明路派出所门前,被告人巴国建主动配合被带走归案到案后,巴国建对其杀妻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伽××(平顶山市公安局警官)证言证实:2008年6月20日晚22点35分,其在市公安局培训中心值班时,接到其妻子张×的电话,说巴国建对她讲他把刘××杀了其报案后,衡水吧大营吧巴国建被带到派出所另证实:2008年6月18日晚,因为巴×结婚的事,巴国建与刘××吵了几句;结婚当天巴国建说刘××从鲁山喊来30多人的情节。

  3、证人张×证言证实的巴国建杀死刘××后主动投案的情节,与伽××证言一致。

  4、被告人巴国建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害人刘××的婚姻状况,二人为办理其子巴×的婚事张罗操劳,但因“婚礼当天上台受拜”之事,刘××不满而发火生气,刘××还喊来30多人参加婚礼意欲闹事而产生矛盾。2008年6月20日晚,因巴×打电话说要来家看望,刘××再次与其发生争吵厮扯,情急之中,其持刀杀害刘××,之后投案的情况。

  5、证人李××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约22时许,伽××给其打电话说巴国建把刘××杀害,其赶至现场,作为见证人参与了公安机关勘查检验,在室内看到刘××倒躺在客厅西边地上的情节。

  6、证人张××言证实:巴国建和刘××婚后感情不错,在巴×的婚礼当天,临时取消上台受拜的礼节中午,刘××带来约40个陌生人参加,又加了4桌。发生如此惨案确实出乎人们的意料。

  7、证人巴×证言证实:婚礼当天的概况与证人张××言一致,另证明2008年6月20日下午其给父亲巴国建打电话,说要去看望的情节。

  8、证人陈×(巴×之母)证言证实:2008年6月18日晚,其和巴国建、刘××等人在平顶山市体育村宾馆一起商量过办理巴×婚礼的事。第二天(婚礼当天)刘××带一群年轻人到饭店,其和巴国建、刘××都没有上台受拜的情况。

  9、证人张春×证言证实:2008年6月19日巴×结婚当日,其负责招呼客人,听伽××说巴国建和刘××因为拜堂的事发生矛盾说要闹场,让劝劝。因为6月18日巴国建和刘××发生了争吵,随后其和刘××通电话劝她不要生气。6月21日凌晨接伽××电话说巴国建杀人、投案的情况。

  10证人刘×、刘某(刘××之妹、之弟)证言证实:2008年6月18日晚8点多钟,二人到其姐刘××家,见巴国建和刘××因为巴×结婚拜高堂的事情生气吵架,婚礼当天其和刘××、巴国建坐在一起,新闻网页知道MP3图片视频百科吧内搜索帮助百度贴吧大营吧两年__而已为你变乖A贴吧投诉志国421杨小样522亚洲皮草行贴吧协议意见反馈收费删贴警示婚礼比较顺利。

  11、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记载、显示现场位于被告人巴国建家(卫东区大营村三组),北屋鞋柜下有一红把单刃刀,死者刘××侧卧在客厅内,客厅地面及卧室床上均有血迹,死者上衣有3处刀口。从现场提取痕迹、物品有单刃刀衣物、血迹和女式上衣衣服上刀口等。

  12鉴定结论:(1)平顶山公安局(2008)27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死者刘××胸骨中段有一54cm创口深达胸腔、左腋九肋有一35cm创口深达胸腔、左上腹部有一57cm创口深达胸腔结论:死者刘××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刀类)刺破肺脏及肾脏引起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2)血迹物证DNA鉴定结论书,证实尸体下方地面血迹、长沙发北侧地面血迹、单刃刀上血迹与刘××血样所得的DAN图谱一致;巴国建家东卧室双人床西地面血迹、巴国建上衣裤子、袜子上血迹与巴国建血样所得DAN图谱一致。

  13、物证单刃刀具一把,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巴国建确认系其杀人凶器。

  14巴国建、刘××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二人的基本情况。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巴国建在与其妻发生矛盾、争执后,丧失理智,持刀杀死其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003年10月13日金黔在线讯昨日下午3时许,筑城大营坡大营巷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一女子身中两刀后,顺着其中一个歹徒跑的方向追了数十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枣强吧大营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且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之间,对于惨案的发生,2009年12月31日2009年12月23日,宿州市大营镇张许村后王庄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该村38岁村民王某被人杀死在自己家中。此案发生后,引起了当地警方有关负责人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巴国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大营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故而控辩双方据此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巴国建的辩护人另辩称本案存在防卫因素的意见,经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巴国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